中公圖書|中公網校|申論批改|1對1輔導|考練通|移動自習室|中公題庫
職位檢索|免費試聽|在線練習|考試題庫|公考社區|在線問答
學習平臺: 行測備考|申論備考|面試備考|公共基礎|申論熱點|面試熱點|時事政治
赤峰人事考試信息網為廣大考生提供內蒙古招警備考資料大全在招警考試中各個題型常會遇到的問題以及解決辦法,關注本站獲取招考考試復習資料。
近日,《安家》這部聚焦家庭購房難點的劇熱播,其中很多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問題,值得關注。有個情節是房似錦店長最開始想租便宜的房子,房產中介把一套“兇宅”介紹給她了,同時提前如實告知其是兇宅。其實,生活中租賃和購買兇宅的事件時有發生,但倘若碰到刻意隱瞞真相的中介導致入手一套兇宅,房主可以反悔嗎?如何維權呢?這就涉及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中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知識點。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事業單位考試中的常考知識點,通常以案例為載體,通過單選題的形式考察,因此,大家對此要掌握。
一、概念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于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里面的常考知識點,小編在此進行了梳理。
二、分類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以及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有:
(一) 重大誤解。《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比如甲把自家的真名畫當成贗品,低價賣給乙,這是對標的物材質產生的重大誤解。
(二) 顯失公平。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于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2條的解釋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比如甲利用乙重病急需現金,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得乙家的房子。
(三)脅迫。《民法通則》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比如甲把刀架在乙脖子上脅迫乙購買甲的車,甲的行為屬于脅迫。
(四)欺詐。《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比如甲刻意隱瞞房屋發生兇殺案的事實將房屋賣給乙,甲的行為屬于欺詐。
三、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原因時,法律賦予行為人撤銷權。
小伙伴們,當房產中介蓄意隱瞞兇宅的事實,這種行為的性質在法律上是屬于欺詐,欺詐是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房主如果想要維權的話,可以在知道這個欺詐事實之日起的一年內到法院去申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考題鞏固】下列哪一情形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多選題)
A.蘇某誤把自家金佛當成銅佛低價賣給蔡某
B.李某裝修房屋,誤以為陳某的地磚為自己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王某入住乙酒店,誤以為酒店所提供的酒水是無償的,并予以使用
D.張三誤以為精神病人李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與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答案】AC。解析:本題考查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A項正確,蘇某誤將自家價值高的金佛當成銅佛,對材質產生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B項錯誤,李誤以為陳某的墻漆為自家所有,屬于不當得利,不屬于重大誤解,說法錯誤。C項正確,王某誤將有償提供酒水當無償的使用基于對行為性質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相應行為,造成其損失,構成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D項錯誤,張三與精神病人李四簽訂的買賣合同,由于李四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為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簽訂的合同無效,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說法錯誤。故正確答案為AC。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于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