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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電信詐騙案件依然處于高發狀態。通過電信詐騙等案件的新聞同學們也會發現,有些時候電信詐騙當中的某些犯罪分子,他們可能是被頭目利用,從而走上的犯罪道路。那么今天我們就來深入學習一下共同犯罪當中的教唆犯。
一、知識點講解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例如,乙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殺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盜竊,甲則是間接正犯。
第二,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來說,教唆犯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認識到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發生。
(2)教唆犯的認定
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地定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
(3)教唆犯的處罰
處罰教唆犯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周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
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并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典型例題
(單選)關于教唆犯說法錯誤的是()
A.過失可能成立教唆犯
B.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C.對于間接教唆也應按教唆犯處罰
D.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答案】A。解析: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故本題。
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的認定問題是一個熱點問題,在事業單位考試當中,經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考察。希望此文章能幫到廣大考生,加深對此知識點的理解,在考試中取得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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