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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度是現代家庭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們在日常生活常常探討的主題之一,尤其是在涉及婚戀等相關話題的時候。同時,它也是各類考試中或多或少都會有所涉及的重要知識點。下面,我將結合《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來給大家適當總結歸納一下相關知識點。
一、《婚姻法》規定
(一)共有財產(《婚姻法》第17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個人財產(《婚姻法》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財產約定財產制度(《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一)"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界定(司法解釋二第11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知識產權的收益"的界定(司法解釋二第12條)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三)“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的歸屬認定(司法解釋三第5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房屋歸屬認定(司法解釋二、三)
1.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司法解釋二第22條)
2.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司法解釋三第7條)
根據以上知識點,大家可以通過下面2道題目來檢測一下掌握情況:
【試題】1.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
A.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的婚前財產
C.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D.一方的知識產權收益
【試題】2.甲乙兩夫妻哪項婚后所得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A.甲婚前承包果園,婚后果樹結了果子
B.乙婚前買的房屋增值50萬元
C.甲在婚后用婚前的錢投資股市,獲利10萬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增值
以上2道題目,答案分別是D、C,如果有做錯的小伙伴,可以多查找一下原因,進一步鞏固疏漏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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